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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500元的律师咨询费,高了点吧?

助理说,咨询是要收费的,一小时500元! 

我一个朋友,因为医疗纠纷,找律师咨询。接受咨询的是律师助理,整个咨询过程中执业律师只是过来这边翻了几把案头的几个案件资料。完了以后,对方要求交500元咨询费。朋友一愣,为什么?助理说,咨询是要收费的,一小时500元!

       一小时500元的咨询费,恐怕大部分人都难以承受(这可是低收入家庭一个月的收入哦)。更何况这是一个因病而负债累累的家庭,而且是在咨询之后才被告知刚才这段时间是计时收费的,再说了,并不是律师本人接受咨询,而是助理接受咨询。朋友觉得有些冤,我也没想通,遂打电话找律师协会咨询了一下。那边回复我:找律师咨询当然是要收费的啊,但是具体的收费标准我不知道,你自己去查一下。还有,你的朋友自己在咨询之前为什么不问问咨询费是多少?他都咨询了,当然应该付费,这是常识啊!两个都有错。

       挂了电话,我乐了,如果这个电话咨询也要收费的话,又该怎么收?因为这明显是无效咨询,咨询之后我还是不知道律师咨询收费是怎样规定的。而且,回复的意思很明显,法律咨询是消费行为。这也就是很多消费者共同的困惑:有些收费的服务项目,只规定了该项服务应该收费,却没规定收了费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服务又该怎么办,那消费者消费了缩了水的服务,吃了亏又该怎么办?当然吃亏与否,是很主观的东西,可是这个因素却不可忽略,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服务的价格公平与否的问题。

       价格公平,不仅是消费者的希望,更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应该追求的状态。进行法律咨询该不该收费呢?关于这个,《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计时收费适用于上述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包括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和律师办案在途时间等......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原则上按每人每小时500元以内自定,并报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备案;确需超过500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显见该规定认为,律师提供服务,应该收费。但是这里将当事人称为委托人,恕我陋见,这是不是意味着只有在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法律服务之后,也就是双方之间合同订立并各自开始履行之后才开始适用这个计时收费呢?

事实上,我个人觉得,这个规定本身就有些有待商榷的地方。如果以消费内容作为收取咨询费的依据,那么,这实际上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律师本人应邀接受咨询,咨询内容是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那么,这无疑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消费,是市场行为,应该收费。另一种情况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接受咨询,咨询内容是与律师的法律服务相关的价格、消费规定、选择律师等内容,属于进行咨询前对该服务的了解和简单认知,那么,这就不应该收费。因为这并不是消费过程,而是消费前的一个了解和选择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服务提供方发出单方要约,而消费者对要约邀请进行了解和选择判断的过程,它导致的结果是消费者决定消费与否,不是实在地进行了法律服务的消费。至于助理代替律师来接受咨询,在收取服务费用上,恐怕不见得就能适用律师收费标准哦。

       在第一种情况下,律师受邀接受咨询,付出了脑力劳动,应该收费。但是该收多少?怎样收取呢?针对不同案件的法律咨询,其复杂程度的确不同,消耗的脑力和精力也各有不同,所以规定一个收费的区间,规定上下限是应该的。定上限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怕律师漫天要价;规定下限是为了保护律师利益,让律师的法律服务得到有偿支付。但是如果只有一个地区总规定,没有细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不同类别的案件、不同层次的律师的咨询费价格标准,也没有规定这种计时收费如何计时,那么这个规定执行下去,恐怕会有违初衷。市场经济下,人都是理性的,都希望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如果不作具体规定,那么所有的律师都可以把自己的咨询费价格定为一小时500元,消费者对此是无话可说的。可是,这样一来,不见得所有的消费者支付了同样的咨询费,却都能得到等价的服务。

       众所周知,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以及知情权。在知情的基础上,消费者才能进行自主选择,并有机会进行公平交易。在法律咨询中,如何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呢?打给律师协会的电话明确地回复我,咨询要收费,这是常识,所以律师事务所没必要提醒当事人,除非当事人自己问。这里我有个小小的疑问,就算我这个朋友不懂常识,他没有先问价,但律师咨询是计时收费的,什么时候开始计时,总要提醒一下吧?就算没有提醒计时开始的义务,那么,事务所至少该在该名律师的咨询台前摆一个牌子,明确告知该名律师接受咨询的分类价,以及如何进行计时吧?

       想到这里,我明白了。律师事务所收取这么高的咨询费,也怪不得人家,人家可是有依据的,是照章办事。我的朋友"享受"了500元一小时的法律服务,事实确凿,也应该付这昂贵的晚餐费。谁让他不先问价呢?谁让他无力自己维护自身的权益呢?再看看,文件上写的是这个标准暂行两年,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止。不禁想,谁让你偏偏在这个期间内去咨询呢?不过这事的确给我们大家提了一个醒:社会大众以法律为准绳,当权益受侵害,可以请法律工作者为我们讨回公道,可是,如果法律工作者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钻钻空子,最大化个人利益,却让前来消费的消费者吃了哑巴亏,那又有谁来在这样的事情上给我们以公平呢?

 

       附: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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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余杰  2007年04月02日 11:18  四川省 律师收费 标准
颁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

(一)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1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

(二)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000—15000元。

(三)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          1000—3000元

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         6%—5%

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       5%—4%

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      4%—3%

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     3%—2%

10000000元以上                 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

1000—8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代理申诉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1000—6000元。

(二)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适用于上述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包括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和律师办案在途时间等。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核后执行。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原则上按每人每小时500元以内自定,并报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备案;确需超过500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七、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办案时间太长、专业技术要求高的案件以及集团犯罪、涉外等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能超过本收费标准的4倍。对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协调。

八、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九、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情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本标准下限的30%。

十、以上各类收费金额按人民币计收。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收取外币。

十一、本标准暂行两年,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止。

 

       如果大家有兴趣,希望能一起就此讨论交流一番。我文中的一些观点不见得正确,但却是目前我的看法,且作抛砖引玉之用,望各位不吝赐教,让我搞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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